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 要“ 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由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在区域经济层面具有突出表现,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构成了解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的重要方略, 中国区域政策的目标也由此更加清晰精准。新时代需要认清区域协调发展的新形势和新内涵, 并在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上提出新的思路。
经过近些年的不懈努力, 中国欠发达地区的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特别是中西部地区GDP占全国的份额有较大提高, 人均收入水平与东部地区的差距明显缩小, 总体区域发展差异呈现收敛态势。但是,中国区域发展差距仍较大, 尤其是省际分化较为严重, 有些省份长期增长乏力,陷入经济困局,消除区域整体性贫困面临攻坚战。
在促进地带间协调发展的同时, 应当看到中国城市群内部也面临诸多“ 不协调” 的难题, 如人口过度集聚,“ 城市病” 凸显, 核心城市与周边发展落差巨大。这些都是城市群缺乏协同效应的表现和结果。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京津冀协同发展, 提出高标准建设雄安新区等重大举措,探索人口经济密集地区优化开发模式, 标志着中国城市群协同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 协调”、“ 协同” 成为中国区域政策的总基调。
中国提出的“ 区域协调发展” 内涵十分丰富,是对区域发展理论和政策的创新。通过多年的实践,“ 协调” 的定义不仅包括区域发展差距的缩小,更强调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还包括区域之间按比较优势形成分工合作格局、生产要素跨区域自由有序流动与市场一体化以及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联防联控。
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 至少应包含如下三个主要方面。
首先, 构建多层有力的发展援助机制, 也就是对那些依靠市场和自身力量发展艰难的地区要提供人财物的支持。主要的政策工具有:设立区域发展援助基金、重大项目倾斜、对口帮扶以及引导企业和社会力量投入。最重要的是把“扶弱济困”作为区域政策的优先选项,为集中连片特困区、产能过剩衰退区以及“乡村病”区域雪中送炭。
其次, 构建规范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区域之间协调、协同的难点在于利益关系的调整,要通过建立合理规范的区域利益关系, 形成区域发展的自我协调机制。目前应侧重在转移支付、税收分成、生态补偿等方面积极探索,取得经验后复制推广。
最后, 构建权威法制的组织协调机制。从上个世纪80 年代起, 中国就建立了很多区域性合作组织, 对打破地区分割, 促进要素流动, 实现优势互补, 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因这些组织大多为松散性的,缺乏权威的推动力量, 对于区域协调的效果有限。有鉴于中国国情以及国际经验, 促进地带间的协调和城市群内部的协同, 必须要有权威的协调机构和相应的法律保障。
文章来源:新西部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中国区域经济学会秘书长 陈耀 |